法院判决书后开具的生效证明 应该是什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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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2 | 回复12 | 2011-12-5 12: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房子要过户房管局需要法律再单开一个生效证明单盖上法院的印,(法官已经在我们的判决书上写上判决已生效,姓名,日期重申:是在判决书上直接写的)请问生效证明应该是这样的形式表达么,还是说“生效证明”是需要单开在一张纸上的么?因为法院的人说不给单开,没有这个先例,现在就落在这个尴尬的位置,房管局要法院单开证明,但法院说没有先例,不给开据,请问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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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5 12: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应当单独开生效证明。那个法官是个二百五,生效证明不是直接在判决书上写,而是单独写生效证明。如果法官不给开,找他的领导或上级法院反映情况。追问有没有法律那条或什么规定是规定生效证明是必须单独开据的?而且我刚问了下家里人说已经找到一个院长,院长告诉的不给开,没有这个先例。。。。。而且还说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我们是原告没有执行人。。。可怎么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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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5 12: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规定了开生效证明,但没有法律规定生效证明要单独开具。但生效证明应当单独开,是显而易见的嘛。判决书是一种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又是一种法律文书,当然应该单独开具了。那个法官是扯蛋的,他不懂法,跟他说不清,直接向他的上级投诉即可。反正老百姓打官司通常就只有一次,再说判决已生效了,不用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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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5 12: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2个单独的法律文书,不能开据在一起么?有哪条是这么规定的么?我就是把能问的全问了我也不怕他呀,就是要有站的住脚的证据来证明不能开在一起,让他单独开据。关键院长怎么也那么说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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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5 12: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院长也是扯蛋的。理所当然的事,法律不可能单独规定。如果大家都踢皮球,要么你就找房管局,告诉他们法院就是这么说的,要求他们办手续。如果房管局不办手续,你就起诉房管局。起诉后,法院的判决,要么是法院有权直接在判决书上开证明,则房管局败诉;要么法院更正其做法,重新开生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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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5 12: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不好吧?但是即使这样了告房管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耽误的时间都是要付出,因为平时工作忙不好请假时间特别的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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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5 12: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参考一份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是否生效由谁证明问题的复函(1987年11月17日(87)民他字第65号)外交部领事司:你司(87)领四转字第25号文收悉。奥地利驻华大使馆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耿敏华与华锡圻离婚案的(83)中民字第468号判决书,是否已经生效问题,来照要求出具证明。经阅,照会所附的判决书,是一审判决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等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上诉期限届满,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该判决书是否已生效,你司可与作出该判决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由该院出具证明,以便你司回照。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87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1987年11月17日从最高法院的回函可见,生效证明是一项证明文件。而证明文件显然应当单独出具,否则法律的严肃性、法律文书的规范性何在?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不是小孩过家家,可以胡乱应付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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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5 12: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用开生效证明啊,法官直接在判决书上写个日期就行埃这个事是房管局找事,你还是找房管局吧,是否生效是他们房管局去查的事情。如果房管局不给你办,你就说要去监察局举报房管局。追问举报房管局哪条呀?监管局管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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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5 12: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了,这个事是房管局应该自己核实的事情,我提交了就行,真假的事情是你房管局的事情。房管局就应该依法办理过户。如果房管局提出各种理由,那就投诉他。现在机关都怕被投诉,影响评比、考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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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5 12:3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生效证明的这文件啊,生效证明是理论上的,只要判决下来后超过15日没有上诉,此判决书已生效,房管局应当依判决书办理,但是可以在房管局的公示栏做公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则可顺利办理。追问(补充一下:我查了,生效证明是应该开的,因为146条里写,判决书是以最后拿到判决书那个人15日以后才生效的,所以房管局必须要求法院出示生效证明,不能以单方的判决书时间为准,)找法网律师:这里再问下但他们扔保持没有先例我们不会给开的,因为没有明文规定。。。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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