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什么手续? (北京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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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1-12-5 06:2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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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5 06:2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如果你需要申请办理股权质押,我建议你到上北京中易安的官网上先咨询一些相关信息,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的内容。这家网上评价还可以,我去看过,跟他合作的银行也是比较多的。一笔贷款多家机构影响,希望能够帮你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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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5 06:29:35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你是股权质押贷款。股权估值工作交给银行就可以了,还什么“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在国内这事儿银行说了算,第三方估值再高,银行不认可你啥办法?花冤枉钱。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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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5 06:2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公司可以办理普通股权质押、大宗交易过户质押,包括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其中大宗交易过户质押起点较低,资金到位比较快。普通质押起点在5000万,更多问题可以直接打我手机联系,上面的户名!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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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5 06:2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公司办理大宗交易股权过户质押融资和普通股权质押融资:普通股权质押融资起点为5000万,25个工作日左右可以资金到账;过户质押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进行过户质押,约定到期回购条款,该信托计划针对沪深上市公司流通股和限售股的持有者,起点为单只股票400万,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回购的模式,向我公司进行申请融资,以帮助融资者盘活手中持有的股票资产;一般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申请提出3个工作日即可放款,融资期可选择3个月至1年,资金用途限制较少,6个月期的实际融资利率低至5%。从目前的融资渠道看,银行贷款的审核流程最为严格;而此前热炒的民间借贷,年息高达20%以上,资金收益比大幅降低;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仅允许指定的90只蓝筹股作为质押股票,同时还受到开户时间及资金用途等条件限制,且融资期限不超过6个月。相比较而言,利用信托渠道进行质押融资不失为较好选择。欢迎电话联系,24h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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