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寻衅滋事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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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0-9-24 10: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男子9月15日晚喝了酒从家中带刀闯入一麻将馆,将麻将馆女老板头部砍伤住院,刀口缝合后长约6厘米,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偏重,请问能否以寻衅滋事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能追究到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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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9-24 10: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该男子持刀闯入公共场合并砍伤受害人头部,不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有:(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该男子持刀伤人,明显超出了“殴打”的定义,“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因此,该男子的行为应该不属于“寻衅滋事”的范畴。本罪也不属于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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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9-24 10: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寻衅滋事构成要件为多人(二人以上)以殴打他人、毁损财务等方式无故滋事,不能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他刑事责任。另,轻微伤案件属治安或自诉案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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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9-24 10: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偏重,尚不构成犯罪,但是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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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9-24 10: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轻微伤还不构成犯罪,最多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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