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工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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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0-9-24 14: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在一所私立学校任教,这所学校比较差,前几年一直没有给老师们买保险,签的所谓用工合同只是个幌子。今年学校被有的老师告了,所以必须给每个老师买各种保险。校长就又想出个鬼招:每个老师只要愿意签订三年合同的,就自动买各种保险,不愿意的,如果愿意签三年的老师满了的话,就劝你离职。我本打算今年干完明年就走的,但现在这个三年合同难住了我,签吧,怕到时候走人要赔偿,不签吧,怕马上失业,毕竟现在马上去找个教师的职业不容易,教师招聘一般都在春节后。我想问下,如果我现在表面答应跟他签三年,但明年我就走,能走得容易吗?合同书我没看到,不知道有没有规定要赔偿多少,麻烦大家帮我出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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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9-24 14: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法》第十九条 第(四)项将“劳动报酬”作为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虽然你同学和用人单位以口头方式商定工资待遇问题,但仍然有效。因此,用人单位不能随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经营困难,不能按照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情况下,与本单位员工代表协商一致后,才能降低员工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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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9-24 14: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规定 一般劳动合同 违约金 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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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9-24 14:53:43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胡律师:你签了三年合同要走提前一个月申请就可以,并不是签了三年就一定要做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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