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签三年的劳动合同于8月4号到期.8月27号,没有任何理由突然通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但我的工作一直持续到9月10号.
请教相关法律人士:
1,合同到期未签,即逾期.而且还在岗位上继续工作,是否可以认为自动续签?
2.逾期未签,要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法定理由,是否可以认定违反劳动合同法?
3.如上述理由成立,是否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双倍赔偿?即3年补偿3个月+8月份无合同期1个月共4个月*2=8个月的工资?
4.上述情况如用人单位不赔偿,是否可以要求劳动仲裁?胜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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