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手术致起的再次住院,现伤口基本恢复,病人是否有权利要求医生开具健康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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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0-11 10:30: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手术前病人有同医院签过保证书,因为宫颈伤口较广,所以电灼的范围也很宽,手术后9天,在脱死皮的时候以至宫颈大量出血,住了半个月的院,现血已止住,伤口基本也恢复;但病人顾虑此次宫颈出血是否会有后遗症;医生也口头承诺:如果以后再次发生了是由于本次手术致起的病情,她会再次负起这个责任,但这毕竟是口供;既然她这么胸有成竹,为什么拒绝开具这样的证明呢?当病人的应该怎么办?医生有没有这个义务,或者病人有没有这样的权利,法律上又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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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0-11 10:3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医院里头上班的口头承诺没有用的,医生完全可以推翻当初所言!所以如果你起诉的话,只能以是否医疗过错或医疗事故去起诉,不知道手术同意书里面是否提到有可能出现大量出血事宜? 如果无的话,那么可以起诉。 不过给你个建议:如果能要求医院赔偿一点的话那也无可厚非,但是要打官司的话,那么时间精力不是一般人所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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