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得到3个月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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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12-5 08: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2011年8月5日进入达能公司安排在超市做促销,但是签合同的是第三方,一直工作到现在,可是11月30号第三方打电话给我说,12月份达能产品要撤出北京市场了,所以我们之间要终止合同关系,前天回第三方去了一趟,第三方说12月13号左右达能就彻底撤出市场了,请问这种情况我能得到赔偿吗?是否要求赔偿3个月的工资呢?多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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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5 08: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你只能要求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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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5 08:40:00 | 显示全部楼层
1、首先要弄清楚实际发放工资的是那个单位,超市还是第三方?2、如果发工资的也是第三方即代理商,那么劳动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未到期不存在终止而是解除问题。单位单方解除合同就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是相当于半个月的平均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7条,而不是三个月工资的赔偿。3、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双倍赔偿金,即相当于你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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