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请问各位法律界人士关于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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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0-10-2 17: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是一家4S店的,我们有很多分店,由于国庆节当天没有安排休息,但是我们在10月2日安排休息了,也通知了分店的负责人,但负责人并没有按照我们通知的规定来安排,导致我店2两天没有人上班,也没有告知总部,我单位领导想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其中有一名怀孕三个月的孕妇,这样我们能通过什么方式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他们开除那
那如果我要是以岗位调动的形式那,他们不能服从单位内部调正这样可以吗 ?如果孕妇员工要求在五个月的时候修产假我们应该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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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0-2 17: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看了一下,员工没有错呀。如果解除劳动合同,那用人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尤其是还有一个怀孕的,别说现在,即使合同期满到期,也要等到生育和哺乳期后,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调动工作岗位也是变更劳动合同,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行。建议你看一下《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一切按规定进行,才不会弄出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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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0-2 17: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事论事 实事求是 员工的做法没有过错 单位不应当解除与他们的劳动合同 员工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单位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安排他们在法定节假日加班 但应当安排补休 不能补休的应支付加班费 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利益 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 也做了有关方面的规定 比如单位能够证明员工违反了单位的规章 并给单位造成了实际的重大的损失时 可以单方面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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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0-2 17: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岗位调动是公司权利,孕妇不得开除。要开除其他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想要他立即走必须补给1个月工资。多去了解一下合同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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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0-2 17:54: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 这样 小心聪明反被聪明误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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