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1 | 2011-4-4 16: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6月20日,甲乙公司鉴定100万的买卖合同,7月1日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员,该买卖甲乙均未履行,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分别回答一下问题:
1. 对于甲乙公司均未履行的买卖活动管理人应该如何处理?
2. 该买卖合同什么情况下视为解除?
3. 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给乙造成10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应如何处理?
4. 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过后,100万的贷款应如何支付?
5.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是否可以自行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并说明理由。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11-4-4 16:01:39 | 显示全部楼层
1、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2、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末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末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给乙造成10万元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可以作为破产债权。4、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向合同对方当事人给予充分的对待给付或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过后,甲公司应支付100万的货款。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可以自行决定继续履行合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