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98年离婚时,交了2万元本单位正筹建的集资房,此房在99年建成并办理了产权证,为什么房管局不能办理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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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1-4-5 23: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法院判决书原文:原告所在单位所分住房(此房尚未交工),归原告居住,所交房款2万元归原告所有
2、此房99年建成,后续房款都有我本人所交,并办理了产权证
3、现在我要出售此房,房管局以法院没有判决此房归我所有,而只是居住为由不予过户,让法院重判,当时法院判房子归属都是标明为那方居住,房款多少为某方所有,并且我的房子当时并没建成,房管局样要求这合法吗?
谢谢各位!白律师,您好,我的房产证是99年年底发放的,是我本人一个人的,因为当时我属离异状态,并且后续的房款都是我本人办产权一次性缴纳的。我们的土地证没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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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4-5 23: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合法,该房产 应该为你离婚后的个人财产,你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告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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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4-5 23: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办在何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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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4-5 23: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房管局的做法应该没有问题,理由如下:一、根据法院判决,你对房屋只有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居住和所有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院当时的判决并没有对该房做出明确的裁决。二、根据法院判决,房屋所有权应该属于你的前妻或者二人共有,因此房管局不可能为你办理过户。解决办法:向法院起诉,要求就该房屋产权重新分割,已确认产权。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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