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事实合同”,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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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1-4-9 12: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是事业编制,本来2010年8月到期的合同,由于怀孕请假一直没有通知续签。单位在我产后2011年1月底通知我回去续签,由于过年,我年后到单位递辞职报告,单位说我和他们已存在“事实合同”,不同意我辞职,如果要辞职要我赔合同上的违约金2万,不然就要扣留我人事档案。而所谓的合同,我是去辞职的时候才第一次见到,我还没有签名。请问我应该如果解决?万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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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4-9 12: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的合同在2010年8月就已经到期了,所以理应不存在劳动关系,你可以正大光明的离开。而且我还没有听过辞职还要赔偿违约金的呢。你既然没有在续签的合同上签字,这份劳动合同就没有生效,是不能约束你的,所以你不用担心啦,他们不敢扣留你的人事档案。如果他们举证证明你们实在是存在事实合同,那就告他们故意不和你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他们支付你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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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4-9 12: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到期后,你有权辞职。法律依据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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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4-9 12: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逸飞法律解答:
违约金从何而来?现在法律只支持两种违约金:做过培训和存在保密协议。单位无权扣留劳动者的档案,原合同已经期满,你有没有继续领过工资,如果领了,说明你们还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议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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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4-9 12: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签名,对你无效;并可以主张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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