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撤销何时应给予赔偿何时不应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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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4-11 17: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则上只要造成了损失都应当赔偿,但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有限定的赔偿范围。参见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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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4-11 17: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标准,即此行政行为有没有造成公民的损失。造成了就要赔偿,没有造成就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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