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道民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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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12-10 03: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甲乙丙三人平均出资,资源合伙成立了一个采石组,约定三人共同劳动按劳取得报酬,并推举甲为采石组负责人,主要负责采石安全。再一次爆破作业中,乙违章操作致左眼受伤,花去治疗费用5万元问此损害应当由谁负责答案是三人共同承担请问这个法理在哪法条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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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10 03: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此规定,在爆破作业中,乙左眼受伤,是属于正常执业活动,尽管是违章操作,但只要是不能证明他是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所有合伙人就得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充分体现了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追问那就是说如果乙的违章操作是因为他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时候才由他自己承担不利后果了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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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10 03: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从叙述来看,很难看出乙是处于故意或者是重大过失才导致受伤害的,因此还是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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