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体育中心综合科研楼何以变身酒店?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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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1-1-8 01: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摘要:   一栋隶属于河南省体育中心的综合科研楼以低价出租给一家商贸公司,该商贸公司又把这栋楼分租开成了酒店和宾馆。房屋使用性质是综合科研楼,却用来开酒店和宾馆,这其中存有什么样的隐情呢?记者近日对此事进行了走 ...
  一栋隶属于河南省体育中心的综合科研楼以低价出租给一家商贸公司,该商贸公司又把这栋楼分租开成了酒店和宾馆。房屋使用性质是综合科研楼,却用来开酒店和宾馆,这其中存有什么样的隐情呢?记者近日对此事进行了走访调查。
  酒店屡遭停电 房屋使用性质改变使然
  位于郑州市惠济区三全路和长兴路交叉口的一家酒店开业一年多来经常出现停水停电现象。酒店负责人告诉记者,最多的时候一个月出现过断电49次的现象,屡次找房东也没能解决问题。后来该酒店负责人从郑州市规划局得知,这栋楼的用途是综合科研楼,因为额定电压达不到酒店使用标准,所以会经常出现停水停电现象。
  通过采访记者了解到,这栋楼隶属于河南省体育中心,于2010年7月1日以每年85万元的价格整体出租给河南好儿郎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儿郎),租赁期为10年。好儿郎又将其转租给两个酒店、宾馆及两个烟酒店。
  在知情人士提供的河南省体育中心和好儿郎签订的租赁合同上,记者看到,合同上并没有显示该栋楼的建设用途是什么,而合同上直接显示的是河南省体育中心将坐落在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38号河南省体育中心南区整栋五层楼房(约5000平方米)出租给好儿郎,由好儿郎作为经营酒店、商店、办公使用和自主经营。
  其中在东湖渔港酒店和好儿郎签订的合同上显示,好儿郎向酒店提供好儿郎文化广场商务楼一层、二层作为综合性酒店经营使用,面积大约2200平方米,其使用时间为2011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签订时间为2011年2月18日,租金为每年100万元人民币,且租金每两年以8%的额度递增。合同中也规定好儿郎要负责提供酒店所需的水、电,以及天然气、网络宽带、电话等酒店所需设备的协调安装,并保证正常使用。
  两份合同都没有显示该楼的建设用途是什么,但在一份由郑州市规划局出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者看到这栋楼批复时的名称是综合科研楼,用途是科研。
  省体育中心:是否可以作酒店用无法回答
  为何一栋综合科研楼却被出租出去当做酒店?该房子的隶属单位河南省体育中心是否知情?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在河南省体育中心,记者见到了当时代表省体育中心和好儿郎签订租赁合同的副主任赵跃明。得知记者的来意之后,赵跃明先是解释说这个问题应该去问好儿郎公司,因为省体育中心把房子租给了好儿郎。
  当记者追问其是否清楚该栋楼的使用性质、是否经过省财政厅审批及综合科研楼是否可以开酒店时,赵跃明表示不清楚,没法回答。
  之后,记者从河南省财政厅了解到,前不久,河南省体育中心关于房屋租赁的申请由省体育局上报到省财政厅,但由于多种原因并没有得到省财政厅的批复。由此看来,这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0]135号)的规定不符。该规定第四条明确,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资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的,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或者备案。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该规定第十条还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一般不超过3年,其间若需变更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若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或者协议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对于省体育中心这种出租科研设施的行为和现象,有法学专家认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一直是资产管理工作的难点,也是“小金库”专项治理发现问题最多的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高价低租”、“人情出租”、“账外有账”等行为。虽然其出发点可以理解,也可能有一些现实的无奈,但是如果这种行为和现象一旦普遍化,不仅会对同类市场主体在不同程度上构成实质性的不公平,而且会造成国有资产变相流失。对此,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关注和高度重视,并尽快查处、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对于此事,本报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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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01: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记者的后续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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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01: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在河南经济报上的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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