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为什么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呢?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有什么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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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12-20 12: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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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20 12: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盖因定作人以其自身所需请承揽人完成工作,若不存在该需求了,却规定定作人不能解除合同,会给定作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例如,定作人A向承揽人B定做一方形衣柜,后发现房间中已经没有地方放衣柜了,如果A不能解除合同,则A会得到一个根本没有任何用处的衣柜,这显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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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20 12:3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完全同意1楼的观点佩服啊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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