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又怎么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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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勾结强取豪夺 权大于法有冤难伸
  房子被拆十五年未获分文补偿
  ——恳请贺书记帮助主持公道
  中纪委贺书记
  你好!我叫于玉华,今年81岁,现特向你反映贵阳市房管局等
  房开商勾结,强取豪夺,胡作非为,将我们房子拆光,至今15年我们仍未获得分文补偿的问题。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
  一、官商勾结,一纸强拆令房屋化为乌有
  1996年3月,贵州汉方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和市规划局同意,拟在贵阳市富水北路24至56号地段修建商住楼。由于与拆迁户未能协商达成搬迁协议,汉方公司向贵阳市房管局
  申请行政裁决。
  贵阳市房管局接到申请后,于当年3月11日裁决:由汉方公司在贵阳市花溪大道"贵溪商住楼"为我们提供6套安置房,我们必须在收到裁决书后5日内“自行搬迁完毕”。
  “贵溪商住楼”不仅远离贵阳城区,各种配套设施也极不完善。收到市房管局的裁决书后,我们在市房管局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决。
  云岩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汉方公司在被拆迁地段修建商住楼,就应对被拆迁户作回迁安置,市房管局裁决异地安置被拆迁人“显属不当”,因此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和《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于当年5月8日撤销了贵阳市房管局(1996)筑迁裁字第09号行政裁决,并责成市房管局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但云岩区法院这一判决下达后,贵阳市房管局不仅未在法院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反而在当年6月18日,以市房管局拆迁处名义贴出公告,要求我们在6月20日前完成搬迁,“逾期不搬”,拆迁处“将会同公安、城管部门执行强制搬迁”。
  拆迁处这一强拆公告依据的,仍然是市房管局3月11日作出的〈1996〉筑迁裁第9号裁决,由于这一行政裁决当时已被云岩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一个余月,因此我们想,拆迁处该不会知法犯法,真来强拆我们的房子吧?
  没想到,6月24日,趁我们都不在家之机,市房管局拆迁处果
  真出动大批车辆、人员,在由市公证处进行所谓“证据保全”后,即将我们的房子夷为平地。
  我们一家居住的省府北街36号院原本是祖上遗留下来的房产,总占地面积1200多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经有关部门同意1994年改建后为529平方米。在这次被强拆以前,我们居住在这里的6户人家,都分别以户为单位,办理了各自房屋的相关产权手续。我们回来后发现自己居住了几十年的房子已经被夷为平地,我们除了震惊、意外,更是欲哭无声。
  实际上,这项商住楼开发工程并非急于上马,强拆后一年我们周围还有很多住户尚未搬迁。据我们后来了解,市房管局拆迁处之所以要拿我们开刀,“杀鸡给猴看”,主要是想逼迫更多住户外迁,让房开商获取更大利益。
  二、七次败诉:市房管局被判赔上千万元
  市房管局1996年3月作出的(1996)筑迁裁第9号裁决被云岩区法院撤销后,市房管局不服,上诉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同样认为,房开商在被拆迁地段修建商住楼,在当事人要求回迁安置的情况下,“理当作回迁安置”,房管局裁决异地安置被拆迁人“显然于法无据”,因此不仅于当年7月8日判决市房管局败诉,还提醒市房管局,市房管局作出的行政裁决,每个拆迁当事人都必须送达,市房管局当年3月作出的裁决,6户人家只送达了2户,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个裁决对未送达的当事人,就是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
  拿到这份判决后,我们正式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贵阳市房管局拆迁处赔偿其违法拆迁对我们造成的损失。
  贵阳市中院审理后,以市房管局拆迁处系市房管局的内设机构,无权以自己名义执法和对他人行使强制权,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以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的理由实施强制拆除为由,于1997年5月正式判决,判决生效后,市房管局拆迁处在将我们房内物品等交还我们的同时,还需另行支付我们住宿费、交通费、生活补助费等。
  这一判决下达后,贵阳市房管局不服,向贵州省高院上诉。贵州省高院受理后,认为这起侵权案不是一起民事侵权纠纷,而是一起行政侵权纠纷,因此将案件发回重审。
  贵阳市中院立案再审后,认为市房管局拆迁处的职权是管理全市房屋拆迁的日常工作,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因此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贵阳市房管局承担,因此于1998年5月判决:撤销市房管局拆迁处1996年6月24日对我们所作的强制拆迁行为。
  贵阳市房管局不服,再次向贵州省高院上诉。省高院受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因此驳回了市房管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1998年初,在以市房管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后,我们还同
  时要求市房管局对我们的损失进行赔偿。贵阳市中院审理后,于当年9月正式作出判决,要求贵阳市房管局对我们进行行政赔偿。
  市房管局不服,再次向省高院上诉。省高院受理后,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审。
  市中院按照省高院要求重新组成合议庭再次审理后,通过请有关中介机构对我们的房子进行评估,并调阅了我们房子被强拆时,贵阳市公证处保存的相关照片、录像等资料,最终于1999年10月判决贵阳市房管局应赔偿我们6户人家被拆房屋的损失以及我们因此不得不支付的住宿、交通费等总计1000余万元。
  这一审判结果公布后,由于赔偿金额巨大,《贵阳晚报》、《民主与法制》周刊等新闻媒体都作了公开报道,我们也以为,这一判决结果应该是最终的结果了。没想到,事实证明,我们还是错了。
  三、高院再审:违法拆迁变成了合法拆迁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被告不仅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还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依据的,法院都只能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我们这起强制拆迁案,从1996年到1999年,经过将近四
  年的审理,相关证据、材料经法庭反复质证,按理也应该不会再有任何问题。
  但1999年底,贵阳市中院要求市房管局赔偿我们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的判决下达后,贵阳市房管局却竟然不仅能找出
  “新证据”来,让省高院重新立案,而且还能让省高院凭借这些“证据”,在再审中把贵阳市区、两级法院和此前省高院自己作出的判决都全部推翻。
  市房管局的这两份“新证据”,一份是市中院要求其进行赔偿的判决下达后,市政府2000年初对市房管局紧急报告的答复,另一份是市房管局委托的贵阳市有名的黑律师吕俭对原贵阳市分管副市长江厥中的一份调查。
  这两份“证据”,第二份基本上是江厥中副市长对当时贵阳市如何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的一个回忆录,并强调他的行为都是代表市政府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第一份“证据”,则不仅本身已完全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提供,而且早在一年多前,“答复”中的意思,市政府就已在法庭上将其完全否定。
  这一否定的经过是这样:1998年初,我们起诉市房管局,要求其对我们的损失进行赔偿时,市房管局在法庭上辩称,其强制拆迁
  行为是经过层层报批,得到授权的,并出示了贵州汉方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报告。在这份申请报告上,我们看到不仅有江厥中副市长的签字,也有原贵阳市市长刘长贵的签字。江副市长的签字,是要房管局再给我们做一次工作,无效后再考虑按房管局意见强拆,这一签字的最晚时间是1996年的4月30日,也就是在我们已上诉到云岩区人民法院,市房管局的裁决即将被撤销前几天。刘长贵的签字是在当年的6月21日,内容是要市公安局”派出两个便衣观察局面”。
  我们认为,贵阳市房管局这一强拆行为最终发生,市政府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请求法庭将市政府追加为被告。市政府被迫加为被告后,当年5月,在给法庭的答辩状中,市政府明确表示:市房管局这一强拆行为“不是市政府所为”,市政府并未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对我们作出过《限期拆迁决定》和《强拆公告》,还建议法庭依法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
  但2000年初收到市房管局的紧急报告后,市政府在给市房管局紧急报告的这份"答复“中又称:”市房管局是代表市政府专门从事城市房屋管理职能的部门",市房管局在处理省府北街等6户强拆案过程中,下达了《裁决书》“并按当时的规定履行了报批程序”,因此是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之规定的。
  市政府这份出尔反尔的“答复”是如何产生的,先姑且不论,仅从逻辑上看,市政府这份“答复”从逻辑上就站不住脚:
  其一,如果市房管局的行政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市房管局还是可以为所欲为,那么这份裁决与这次强拆合不合法,还有什么关系?
  其二,如果所有的违法行为只要都“按当时的规定履行了报批程序”就“合法”,那么国家还专门设立法院、养这么多法官来干什么?
  可就是这样一份根本不能自圆其说的“答复”,在市房管局委托的黑律师吕俭的“斡旋”下,省高院不仅撤销了市中院1999年底最后一次作出的要求市房管局对我们进行赔偿的判决,还在2000年10月省高院自己作出的判决中,称市房管局这一强拆行为是在执行“市人民政府所作决定”,“对被拆迁人强制拆迁也属合法”,并撤销了此前有关此案的所有判决。
  省高院作为全省最权威的司法审判机关,竟能轻而易举就把一起一目了然的非法拆迁案,最终审成合法拆迁案,作为一个普通百姓,拿到这一判决结果时,我们在最初那一瞬间,竟不知道是应该愤怒,还是应该悲哀!
  四、被逼无奈:当事人只能考虑上访
  省高院2000年10月的这次判决下达后,我们不服,向省高
  院提出申诉,希望省高院能立案再审,但省高院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
  不得己,我们把相关情况向省人大等有关部门反映,省人大等有关部门引起重视后,省高院又辩称,说2000年省高院对此案立案再审,不是因为省高院发现了新证据,而是因为贵阳市中院和省高院此前对此案的审理"认定事实错误"。
  这样一起简单的房屋拆迁纠纷,经过那么多年,那么多法官,
  那么多次的审判,最终竟然还出现“认定事实错误”,我们不知道,
  是此前审理此案的那些法官真的太蠢,还是高院最后审理此案的法官真高明?
  贺书记,我们这起拆迁纠纷案发之初,《民主与法制》周刊的记者曾对原贵阳市房管局孙立忠局长作过采访,孙立忠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市房管局拆迁处虽然名义上是市房管局下属的职能部门,但业务上相对独立,经济上则是自收自支,因此尽管裁决书是以市房管局名义下达,但具体情况他并不了解,还建议记者直接去拆迁处。
  市房管局拆迁处原处长犹慰认为,我们这起强拆案,拆迁处这样做是有充分法律根据的,法院因为对拆迁法规的有关规定"理解有误",才作出了错误判决。
  贵阳市中院副院长侯建英及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彭德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才有权强制拆迁,市房管局拆迁处作为市房管局的一个职能部门,根本无权发布“公告”和进行强制拆迁。
  侯建英副院长还说,拆迁处所依据的强制拆迁的裁决已被一审法院撤销、二审尚未终结,已不具备法律效力。对行政机关不依法行使权力所造成的损害,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也有责任给予保护。
  但无论我们怎么反映,还是没有人来为我们主持公道。房子被拆15年后未获分文补偿,我们还是有冤难伸!
  贺书记,贵阳市这起非法强制拆迁案,我们认为,已经不仅仅是个权大于法的问题,更是个别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滥用甚至出租公权力的问题,长远看,是严重威胁我党执政之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腐败问题。这样的问题不处理,不光权力的公正性得不到体现,更是天理难容。为此,我们特再次恳请你能在百忙之中,为我们主持一个哪怕起码的公道。
  
  201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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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01: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老人家你不知道吗,现在房管局和规划局都叫原来的名字了,改叫…房开的房管部、规划组了,人家也是为了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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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01: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尊重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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