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03年7月参加工作的,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是2003年10月到2003年12月,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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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0-11-11 10: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从2003年7月参加工作的,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是2003年10月到2003年12月,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是2004年1月到2004年12月,第三次是2005年,第四次签的是三年的从2006年1月到2008年12月,然后从2009年1月到2010年2月当月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回家一直没签劳动合同,本人月2009年4月生的小孩解除合同时还在哺乳期。请好心人士给解读怎样计算经济补偿金额?谢谢!
问题补充:劳动仲裁不给计算与不给补充,让自己想! 我已经看过了,想知道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超过一年的怎么补偿?并且想知道还有两个月的哺乳期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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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11 10: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工作满十年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另外,2009年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可以主张每个月双倍工资的权益。 如果2009年一年也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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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11 10:54:4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要问的是什么啊你是说第二次签订合同的时间么 第一次时间到的时候就可以续签了啊 当然的单位没有续签继续用人的话就是默认合同 但是最好还是签了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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