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方提出无固定期合同,资方是否可以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即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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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1-12-20 11:3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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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20 11:3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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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20 11:3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劳方提出符合法定条件,资方不能拒绝。劳方符合的情形表现为(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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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20 11:3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劳方已经在这个公司工作满10年,或者已经连续坚定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的话他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单位是不能拒绝的。但是不管是那种情况,,资方擅自终止劳动合同都是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的,一般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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