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同兴生产队的大湾岭片耕作区380亩(《山界林权证》004865)被木村坡部分社员等侵占耕种一案,我生产队曾多次向村、镇、城区政府作书面报告,要求处理解决,城区调处办于09年7月30日已作答复,镇政府分别于08年9月12日和10年2月16日答复我生产队:调解无果,建议我队通过法院解决。我生产队于今年5月16日向吴圩法庭递交民事诉状,要求立案处理解决。法庭已于今年9月30日组织双方在江西镇政府司法所进行调解处理。但调解无效,至今也不予立案,理由是:我生产队所持的《山界林权证》上虽编号、四至、总面积、图标与政府部门存档存根一致,中逢林权号相对应,但政府存根中的“现有林”一项面积有涂改,因此不予立案。张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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