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黑幕背后的制度弊端是什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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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25 04:44: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一些上市公司有时会散布一些虚假的信息,它本身不是在跟世界一流的公司在合作,属于误导投资者,散布虚假信息,也是内幕交易的一种;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的价格敏感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活动,从而谋取利益或减少损失的欺诈行为。证监会作为一个监管部门,近几年打击金融类犯罪不遗余力的发挥作用。2008年以来,证监会共调查内幕交易295起,占新增案件的45%。今年1到10月,新增非正式调查案件100件,其中内幕交易74件,正式立案88件,内幕交易42件。金融犯罪的处罚力度越来越高,犯罪成本也一直在不断增加,。2008年8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七)》修正案第二条第一款新增\"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这一行为类型。该条款特别针对一些自己不从事内幕交易,而是把信息透露给别人进行交易的知情者,此次修改完善了这一法律漏洞。《刑法修正案(七)》第二条第二款新增\"利用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罪\"。所谓\"其他未公开信息\"是针对内幕信息而言,即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即通常所说的\"老鼠仓\"。至此,\"老鼠仓\"事件进入刑法。之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公司法》只有关于\"老鼠仓\"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证监会查处唐建、王黎敏\"老鼠仓\"案件,只是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无法追求刑事责任。长城基金原基金经理韩刚成为国内首例\"老鼠仓\"刑事案件。2010年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至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要求多部委联合出手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提出抓紧制定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保密制度尽快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1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纪要》规定,在推定内幕交易成立的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能够排除其交易活动是利用了内幕信息,可不认定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这意味着市场人士呼吁的内幕交易举证倒置,至少部分得到了法院认同。业内人士称:\"其实证监会之前也都是这么做的,但是会被质疑合法性,往往会在证监会具有指证责任和犯罪嫌疑人自证清白这两个问题上界定不清。这个法规就是把以前成功的经验落实到到纪要中,给检方提供一个法律依据。\"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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