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建设银行对甲公司拍卖全部机器设别得来的400万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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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1-12-25 04: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5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0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400万元。(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流动负债的情况为:①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②短期借款900万元。其中,2006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2006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00万元。③应付账款560万元,其中包括应付乙公司380万元,应付丙公司180万元。(6)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10万元。经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中国建设银行对甲公司拍卖全部机器设别得来的400万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的破产后公司的财产该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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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25 04:45:17 | 显示全部楼层
1、应该优先受偿的,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2、分配顺序: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个案件不用算顺序,所有债务加起来不到2000万,资产变现了5600万,所有的债权人都能得到足额的清偿,还能剩下几千万还给股东。这样的案件,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法院应该不受理吧。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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