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机关(区政协)的合同制工勤人员 是否适用劳动法?交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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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0-11-4 09: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于2002年被区政协机关录用为合同制工勤人员, 机关里也有固定工人编制的工勤人员他们没有交纳社会保险(和公务员一样),那么合同制工勤人员是否应该参交社会保险呢?有何政策依据?北京市的各区县是否有统一政策?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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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4 09: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参加社会保险。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说,工勤人员与区政协机关建立的是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的调整,那么应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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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4 09: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按规定参缴社会保险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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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4 09: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机关现在很少有工勤编制。主要是司机和打字员。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种类比较多些,也有从事技术工作的。工资结构不同,待遇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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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4 09: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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