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中的抄送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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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12-25 09: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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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25 09: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涉及抄送相关规定的有以下几条:一、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二、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四、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其格式为:抄送,在主题词下1行;左空一字用3号仿宋体字标识“抄送”,后标全角冒号;抄送机关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机关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机关标句号。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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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25 09:2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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