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基数?计算基数有没有包含息税前利润、折旧、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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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12-25 09: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所得税——按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数是什么?计算基数有没有包含息税前利润、折旧、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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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25 09: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计税基数就是应纳税所得额啊,你说的息税前利润就是指EBIT吧,问的问题有点笼统,总的概念来讲,应纳税所得额就是息税前利润再加上利息,一般情况下应包含折旧摊销,但也有例外,如为不纳税的财政补贴款形成的资产的折旧摊销就不包含,或者评估增值,增值部分如果按照税法未缴纳所得税,那增值部分的折旧摊销也不允许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再说利息支出,关联企业之间利率或贷款额超过税法的规定也不允许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注册资本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也不允许抵扣。所以要具体问题具体讨论,没法一概而论。财税〔2011〕70号规定: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追问息税前利润就是指EBIT,它是未扣息、未扣税的利润,为什么还要加上利息和折旧摊销才算应纳税所得额呢?加上去之后,利息和折旧摊销不就要扣税了吗?我是这样理解的:应纳税所得额=息税前利润-利息-折旧-摊销,就是不知道错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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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25 09: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税息折旧及摊销前利润,简称EBITDA;EBIT,全称EarningsBeforeInterestandTax,即息税前利润,从字面意思可知是扣除利息、所得税之前的利润。EBIT=净利润利息所得税;EBITDA=净利润利息所得税折旧摊销。你混淆了这两个概念。你说的是EBIT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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