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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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10-11-8 15: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校组织法庭辩论赛,我作为控方,要阐述的观点是:犯罪嫌疑人李俊国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我该从哪几方面来控诉。谢谢。
具体案情是:犯罪嫌疑人李俊国,男,35岁,系某企业工人。
2000年6月30日晚10时许,王某、何某等人手持三棱刮刀在公园门外拦劫调戏女青年。李俊国正好从公园门口经过,见到此情况后,上前干预,结果与王某发生纠纷。王某先用三棱刮刀刺李俊国,李俊国马上掏出随身携带的三棱刮刀还击,刺中王某腹部。接着,何某等人也一起上来围攻李俊国,并用拳头打李俊国的头部,李俊国刺伤何某的右胸外侧后夺路而逃。王某、何某等人则在后呼喊追赶。途中,恰好李文良骑着自行车经过,听到呼喊,以为王某等人在抓流氓,遂骑车上前抓住李俊国。李俊国以为是刚才的一帮人追了上来,为了逃跑,将李文良扎伤。经法医鉴定,王某、何某的伤情属重伤,李文良的伤情属轻伤。
控方:李俊国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辩方:李俊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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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8 15: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逃跑之前的行为应定性为正当防卫,但逃跑之后对李文良的伤害属于假想防卫,且属于提前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两高解释,假想防卫一般按过失犯罪定罪,但如果既存在假想防卫又是提前防卫的话,应定性为故意犯罪(一般为间接故意),本案中的焦点就在于李俊国对李文良是否是提前防卫兼假想防卫,只要抓住这一点就可以定(间接)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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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8 15: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李俊国刺伤王某、何某属正当防卫,刺伤李文良是防卫过当。注意,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情节: 李文良“遂骑车上前抓住李俊国”。这里李文良已实施了对李俊国的人身侵犯:“抓住”,妨害了李俊国行动自由,李俊国刺伤是实施了自卫行动,但自卫过当,造成伤害。李文良是行为主体;李俊国是行为客体,是对行为主体的客观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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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8 15: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明显是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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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8 15: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李俊国前面扎伤王某、何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其扎伤李文良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是典型的假想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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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8 15: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李文良的伤害构成犯罪,假象的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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