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法中的第十四条的理解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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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1-12-27 03: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会计法中的第十四条如下: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像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加盖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该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以上是第十四条的原话,左边是原始凭证的情况,右边是对应的方法,但是我觉得左边对应的情况好像分的也不是很准确啊,比如“对不真实的原始凭证”,那什么叫不真实呢,比如凭证上面应该是“惠普打印机hp1007”但是会计人员却写成了“惠普hp1008”就一个数字的差别,那这种情况到底是属于哪种呢?到底是算“不真实”,还是算“不准确”,这2种的处理方法可不一样哦。到底什么叫“不真实”,什么叫“不合法”,什么叫“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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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27 03: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其真实性的审核包括:凭证日期是否真实、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数据是否真实等内容的审查。对外来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单位公章和填制人员签章;对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审核原始凭证各项基本要素是否齐全,是否有漏项情况,日期是否完整,数字是否清晰,文字是否工整,有关人员签章是否齐全,凭证联次是否正确等。.原始凭证的正确性审核原始凭证各项金额的计算及填写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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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12-27 03: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算是不准确吧不真实应该是说那个东东是不存在的虚拟的不合法是指凭证上有些东西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吧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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