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检标准》请帮忙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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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0-11-16 19: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警察检标准》第十二条规定: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其中的“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大面积”如何界定?是否是医学上定义的“大面积”即烧伤面积达到30%以上?是否有具体的面积划分标准? 谢谢!
我的这种情况能否通过公务员公安体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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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16 19: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条规定中的大面积不同于医学定义,这其中是指影响基本容貌上的“大面积”,比如脸上有一条刀把,或者有可直径1cm的大黑痔等等,这些都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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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16 19: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说要达到面积是多少以上算“大面积”的标准的。只要你疤痕显眼,就应该不能通过体检就算通过体检了,你的疤痕也对你的工作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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