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第一序位且同一顺序”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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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0-11-9 23: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知是法条还是司法解释中说,第一序位且同一顺序的申请人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法院应该宣告死亡。
这个“第一序位且同一顺序”是否应该这样理解:
首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近亲属;4、其他利害关系人。
假设以上四类人都存在,申请人理应为配偶,这时候也就不存在上述意见分歧的可能。
假设没有配偶,此时原本位于第二类的“父母、子女”自然上升为“第一序位”申请人,而“同一顺序”则是指在此序位之中同位于顺序一的“父母”或者同位于顺序二的“子女”。
也就是说,“第一序位且同一顺序”要么是指父母一方,要么是指子女一方,而非父母、子女均包括的情况,否则,只需“第一序位”即可阐述清楚,“同一顺序”则属于赘述了。
这只是我个人的理解,还请高人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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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9 23: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民通意见》第29条的第二句的后半句,“同一顺序的厉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点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你是在什么地方看到是“第一序位且同一顺序”哦。希望你仔细找找把原句引用一下。我想你是记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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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9 23: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好意思,你把《民通意见》看清楚一点吧,你记错了!29条:“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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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9 23: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给同一序位加上双引号就行了,众合的书我也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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