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狱一年半,找谁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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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柏公安局为包庇黑恶不作为,纵容交通事故造假
  桐柏公安局为包庇黑恶不作为,纵容交通事故造假
  桐柏法院隐瞒一审被告人证据,枉法判决被告人冤狱一年半
  的控告
  控告人:许传兵、男、1958年3月10日生
  控告人:张芬、女、1953年4月12日生
  一、案件起因
   2008年5月10日至21时许,控告人许传兵受桐柏县吴城镇朋友刘中贤之邀与朋友王贤忠、杨东亚一起骑摩托车自桐柏县城前往吴城与刘中贤商量去武汉做生意的事。当行驶至县政府路段时,王贤忠有事转回去了。许传兵和杨东亚一前一后自西向东行驶至桐明路李辛庄路段时,许传兵在公路南侧撞住一条横穿公路的小狗,此时从路北面过来一个中年短发妇女拦住许传兵要求赔偿,许传兵不愿赔,于是该妇女便喊“压死狗了,快来人呀”,当时从路北过来一群人,拉住许传兵就打,其中有人喊:“江超、陈冲过来打他”,接着又过来一群人,此时正好许传兵的朋友胡瑞学打来电话,许接住电话便说:“出事了,我在李辛庄挨打了!”说着手机被打飞,一群人将许传兵打的昏了过去,此后就什么都不知道了。
  
胡瑞学得知许传兵被打后,当即找到许的儿子许月光骑摩托车一起到了出事地点,此时许传兵已被120拉至桐柏中医院抢救,只见到许传兵的摩托车倒在事发地点公路北侧,车头朝西南,这显然是凶手行凶后为逃避法律制裁,把在公路南侧头朝东的摩托车调头向西北方向斜着横过马路100米左右,然后把摩托车放倒又朝西拽出12.6米的距离后制造的第二现场。当时因现场没人胡瑞学、许月光转身返回,当走到王庄桥时才见交警过去,交警只知道摩托车倒地的第二现场,就有了交警勘查到在路北摩托车倒地划痕12.6米停止后头朝西南的《记录》。
  
二、控告人到桐柏公安局控告打人凶手,城郊乡派出所为了包庇黑恶势力不作为,交警队纵容交通事故造假,致使控告人变成了诬告人。
  
许传兵因重伤住院,妻子张芬发现应是被打所致,随即到桐柏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报案,该所未采取任何调查措施。5月15日许传兵在南阳急诊监护室内昏迷五天五夜后醒来,把挨打时听到有人喊:“江超、陈冲过来打他”的情况告诉妻子张芬,打人凶手可能有江超、陈冲,张芬再次到城郊乡派出所报案,并反映了事发地点路南、路北有两滩血的事实,该所王跃峰所长对张芬的报案不仅不理睬,而且态度蛮横,双方发生口角冲突,以后张芬多次向县公安局及有关部门反映,一直没有结果。
  
事发20天后,2008年5月29日,桐柏交警大队事故科的王先瑞、周治强才到南阳许传兵的病房了解情况,许传兵如实反映了出事情况,但王先瑞、周治强根本没有对许传兵陈述的事实进行调查,仅依据凶手制造的第二现场情况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传兵驾驶摩托车自东向西进入非机动车道将陈良义、熊金华夫妇及怀抱的孩子撞伤,自己也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就这样把许传兵被打致重伤变成了被交通事故摔伤的结论。
  
以伪造的事故现场为据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正要寻机报复控告人许传兵的公安机关王跃峰终于有了借口,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传兵的伤是摔伤的,不是打伤,因此许传兵、张芬的控告打人凶手行为就变成诬告行为,公安机关就以诬告陷害罪提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未认真审查就提起公诉,案件移至桐柏法院。
  
三、桐柏法院隐瞒被告提交证据证实的事实,采信虚假证言,枉法判决被告人许传兵、张芬冤狱一年半
  
1、一审法院故意隐瞒、回避只字不提许传兵是沿桐明路自西向东行驶,而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自东向西行驶不一致的重要事实。
  因为确定许传兵的走向是确定出事地点是在路南还是路北的关键事实。
  
证人杨东亚、胡瑞学、刘中贤、杨梅、王贤忠都证实许传兵是由桐柏到吴城在出事路段内是自西向东行驶的这一事实,也并没有其他证据推翻这一事实,另外陈良磊、桂天多、陈新升、许合提、刘运培、彭新的证言都证实了他们在路南(而非陈良义、熊金华被撞的路北)看到一群人围住一个人的事实,也可证实许传兵只有自西向东行驶,许传兵才能在路南出事被围的事实,所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以伪造的第二现场摩托车倒地的方向认定许传兵自东向西行驶不符合事实。上面的证据证实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是案发的第一现场,不能做为起诉许传兵诬告罪的依据。
   2、一审法院隐瞒了事发路段路南、路北有两滩血的事实
  许传兵提交彭新、刘运培的证据证实:事发路段路北、路南有两滩血迹,路南的血迹是打人的第一现场,路北是人为制造第二现场时留下的血迹。此事实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故意隐瞒只字不提,其目的是为了掩盖查清出事地点的事实。
  3、一审法院所采信的交警现场勘查的许传兵摩托车倒地,沿现场道路北侧白线处有一条自东向西延伸的划痕,为两轮摩托车左侧保险杠所留12.6米的划痕《记录》更加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是案发第一现场的事实。
  
一个踏板摩托车左侧保险杠划地后竟还能直线冲出12.6米,这是违犯科学的,因为摩托车一侧划地后只要有速度它的方向会马上改变,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就是车本身惯性,最多能划出一个半弧状,这个半弧状最多也不会超过2米长,很显然12.6米的划痕是被人为托拽所致,再次证实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是案发第一现场,不能做为判案依据。
   4、一审判决认定造成许传兵重伤的原因 是摔伤而不是打伤没有依据
  
许传兵的重伤到底是打伤还是摔伤是判定许传兵是控告还是诬告的关键事实,打伤和摔伤肯定有不同的特征,因此许传兵多次申请对其损伤原因进行鉴定,在没有科学鉴定的情况下,该判决认定许传兵的损伤系摔伤所致没有依据。
  
5、一审判决认定许传兵、张芬指使他人作伪证,不符合事实。
  (1)陈良磊、桂天多、陈新升为许传兵出具的证言以及在民事案件审判中当庭作证与在公安机关询问的证言虽有出入,但对事发时他们到过现场证实事发地点在路南而非路北看到围住一个人的事实始终没有改变,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证人所证实的事实是虚假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这些证人证言是为伪证,至于和公安机关询问不一致的情况(是否有打砸的问题),有证据证实是公安机关威逼的结果。
   (2)以上三人证言既然是伪证,必然影响司法侦查与审判,为何至今未被追究其法律责任?
   6、一审法院采信的证据不能自圆其说
   一审法院采信的证人江垂广、江垂付、朱万生的证言都称骑摩托车的人受伤摔晕了,他的一条腿(左腿)被摩托车压着;证人陈良义、熊金华、熊金凤、郭山娜、廖新玉、江孝全的证言都称骑摩托车的人摔倒在地或摔倒在摩托车旁。也就是说根本不可能出现摔倒后人车翻滚的现象(划痕12.6米后的微弱惯性不可能使其翻滚)。根据以上证言许传兵是一侧着地,其损伤也应是一侧,但许传兵的病历及鉴定书显示,其双手、双腿及头面部两侧均有伤,如何解释?所以许传兵的损伤并非摩托车倒地过程中形成而是被打所致。
  
7、至于一审法院所采信的熊金凤、江垂广、江垂付、廖新玉、马刘定、熊星、姚武、郭权、范华丽的证言称陈冲、江超、熊星当时不在场以及其他没看见打架的证言,因为他们大部分是许传兵控告对象的亲属及同村的人。而且这些证言都是案发20天后作的假。陈冲、江涛、江垂广、陈冬梅的通话清单,不排除是在伪造好第二现场后所产生的通话记录。
  综上所述,控告人被打致重伤后,向桐柏公安机关控告凶手,公安机关为包庇黑恶势力不作为,又以凶手制造的交通事故第二现场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使控告人的控告行为成为诬告行为,桐柏法院又隐瞒控告人提交的证据证实的事实,以人为制造?的第二现场形成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在出事地点的位置、血迹未作断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违背疑罪从无的办案原则,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制造冤案。
  控告人:许传兵、张芬
电话:15893336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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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02: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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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1-1-8 02: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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