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该否支持加班工资请求?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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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0-11-18 13: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在一家规模较大的集团企业工作多年,职务为高级管理人员(副总主管公司内部一些工作),2007年与公司签订的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上工作时间条款为“甲方按公司规定实行综合工时制”;劳动报酬条款为“乙方合同期内实行年薪制,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组成,其中:月发基本工资为6000元/月...”公司另有关于管理人员薪酬规定:结算办法“高层管理人员实行结算模式年薪制,每月出勤不低于25天,超出部分不计薪”;工资计算方法“月发工资----每月出勤达到规定的月工作天数,按个人基本工资标准全额发放,如达不到规定天数,按基本工资/规定工作天数*实际出勤天数发放;绩效工资----全年出勤达到规定标准天数(300天),按考评结果全额发放”。本人现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公司依法支付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工作的加班工资,仲裁庭该否支持?据了解仲裁庭依据高院什么指示一般不支持年薪制高层管理人员加班工资的请求,本人认为公司规定的出勤天数要求,本身就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人以上情况,请帮忙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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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0-11-18 13: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时间与普通职员不一样。需要根据合同的约定处理。提出要求比较困难。无论高级管理人员还是普通职员,公司内部对工作时间的规定必须合法,因此,如你有充分证据证实,可以获得仲裁庭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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