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业委会成立后,要求物业公司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1 | 2011-12-31 01: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公布交付后历年的财务运行状况;2.公布公共性收益的收支状况;3.在物业管理用房中划出部分区域开办业主活动室;4.将经营用房出租收益情况及使用情况公示。请问:业委会的要求哪些是对的,哪些是错的,为什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千问 | 2011-12-31 01: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撰写规范》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所以2、4条要求合理,1条财务运行状况范围较大,属企业秘密可以不公布。3条开办业主活动室,物业公司可量力而行,因物业用房及业主活动室由开发商提供。物业用房是必须提供的,而业主活动室的提供无文件规定,一般视具体情况而定。赞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