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补充侦查的案件,羁押期限应如何计算?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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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2-1-1 06: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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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1 06: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羁押之日起计算,一般为2次为限,一次一个月。追问这是不是意味着在整个审判起诉阶段加上原本最长1个半月的羁押期限,最长的羁押期限为3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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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1 06: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之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也可以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一次补充侦查都以一个月为期限,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的,检察院将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所处决定、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受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阶段为一个月,检察院可以在这一个月内任何时候做出补充侦查的决定。补充侦查后,有为期一个月的期限。第一次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又可以在一个月内任何时候再次做出补充侦查的决定。然后再次补充侦查,为期一个月,第二次补充侦查完毕后再次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此时补充侦查彻底完毕。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我们知道,此处“侦查”为审查起诉阶段之前的一般侦查。但是,如果一般侦查中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而在补充侦查中发现其另有重要罪行的,又将如何处理?这无疑又重新计算了羁押的期限。综上所诉,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的案件关于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涉及公安机关侦查上的期限问题,也涉及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问题。对于羁押期限的问题在理论界争议也比较大。我个人认为,单从数值上来看,公安机关的羁押期限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以数学的不等式原理来判断,应当取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的最大值,即3个45天=135天。当然,我这里假定的案件都是案情复杂、重大的案件。一般案件应当为30303030=120天。以上全是我一家之言,刑事程序法不是我的专长,能力有限,肯定有错误之处,望大家拍砖。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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