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3月28日被判刑3年。几经上诉直到1986年6月26日才得到纠正,宣告无罪。国家应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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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1-4-20 11: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判刑之日起,被单位开除。(时属上海铁路局)得到纠正后恢复工作,按退休处理。(时属江西鹰潭车站)。这种情况应否补发工资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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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4-20 11: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宣告无罪后,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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