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持械聚众斗殴人”的范围认定问题。共同犯罪人都持械参加斗殴的,当然都应认定有“持械”情节。但如果只有部分人持械斗殴,或者参与斗殴的双方中只有一方持械的,那么应如何认定?对此司法界意见颇不统一,其中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当聚众斗殴中只有一个或部分参加人临时持械时,对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是否均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有观点认为为了聚众斗殴而预谋持械,并在斗殴中实际使用械具或主观上有使用企图但实际未使用的,都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由此得出,若有一个或部分参加人临时持械参与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或其他积极参加者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罪处罚;在没有事先预谋的情况下,部分参加者持械聚众斗殴的,对持械者以持械聚众斗殴处罚,未持械者因主观上没有持械聚众斗殴的故意而不能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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