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金融债权如何向债务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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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2-1-4 07: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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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4 07: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安全起见,特快专递通知和报纸公告同时进行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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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4 07: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除了楼上所说,最好是能当面送达。这样可以和债务人直接接触交流,了解更多的信息,有利于债务的早日追偿。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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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4 07:5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银行等金融机构对诉讼时效的维护通常是通过向债务人、担保人送达催收通知的方式进行,但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这种方式具有极大的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证据。”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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