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中级法院《裁定书》已确认当事人是因工死亡,2011年3月中院才下的裁定,但工伤社会部门因时效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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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1-4-30 19: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下达了《不予受理决定书》,我们拿着两级法院《裁定书》到原购买社保部门重新申请工亡认定,资料留下,半个月后又说受理不了,这样的话又过了起诉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时效,(05年7月死亡的)这样的话,我们还能去告仲裁委员会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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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4-30 19: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就你描述的问题,律师答复如下:
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
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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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4-30 19: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工伤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如超过一月单位不给申报的,事故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可在一年内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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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1-4-30 19: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将问题补充完整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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