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的一道题。问一个关于转继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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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2-1-5 11:2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继承法:1.死者田某与尚健在的妻子马某共同拥有十间房屋、五十万存款和价值五十万一批字画。田某与尚健在的妻子生三子一女,长子早已病故,留下一子一女田小一、田小二,由其妻子郑某抚养。就在其他家人办理完丧事协商如何处理遗产时,小儿子因交通事故身亡,留下了妻子汪某和刚满周岁的女儿。本案中的二死者均未留下遗嘱。问:(1)田某的上述亲属中哪些人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他的遗产?为什么?(2)上述财产应如何分配?为什么?(5分)KEY:(1)可作为田某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马某、田小一、田小二、田某二儿子、田某女儿、田某小儿子之女、汪某。因为我国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田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便是其配偶马某和三子一女。但是,由于长子先于田某病故,依法应由其晚辈直系亲属田小一、田小二代位继承。同时,田某死后、分割遗产前,其小儿子死亡,依法应由田某小儿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汪某及其女儿继承,这种继承在法律上被称为转继承。(2)马某应分得上述财产的十分之六,因为上述财产是田某与马某的共同财产,马某首先应分得一半,然后与三子一女共同继承其余的十分之五的财产,为此,马某再得十分之一的财产。田某二儿子、田某女儿各分得十分之一的财产。田小一、田小二共同代位继承其父应得十分之一的财产,也就是说,二人各得二十分之一的财产。田某小儿子应得的十分之一的财产转由汪某及其女儿共同继承,她们各得二十分之一。我的问题是:死者田某的妻子应该也是小儿子转继承的法定第一继承人吧。为什么她不能再继承小儿子的那部分财产了呢?是已经有继承权的人就不能再继承其他财产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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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5 11:29:25 | 显示全部楼层
田某与妻子的共同财产,一半是田某的遗产,由妻子和四个子女继承,大儿子先于田某去世后,其应该继承的份额由其子女代位继承。小儿子在财产分配前死亡,故其继承的份额,转由其妻子和子女共同继承。详细情况可电话或QQ联系北京婚姻家庭刘大来律师联系方式见资料或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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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5 11:2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主要是题目没有交待清楚,题目的本意是问死者田某的遗产该如何分配。田某小儿子应得的十分之一的财产转由汪某及其女儿共同继承,她们各得二十分之一。这部分也是有误的,应由其母、妻、儿共同继承。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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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1-5 11:29: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的继承法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田某之妻做为小儿子的母亲是其合法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小儿子应当分得的遗产部分。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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