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缙云县一小区建于2000年,一直没有物业用房,要求弥补。有什么政策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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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1-4-30 14: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物业用房在《物业管理条例》中没有列明,但在地方的物业管理条例上就有列明,就如《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五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三百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十平方米,最高不超过六十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此条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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