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职工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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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2-7-15 10: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专家朋友,我想向大家咨询有关职工医疗期的问题,我在各大网站上查阅了很多资料,对于医疗期的界定已经很详细了,可就是不清楚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里,究竟可以享受几个医疗期?假如一名可以享受3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在累计医疗期6个月内未休满3个月即痊愈并继续工作,但在2个或若干个月后(即第一个累计医疗期结束后)又因其它原因患病,则其能否继续享受医疗期?如果可以继续享受,那他是重新按3个月计算医疗期,还是把之前未休满的继续休满为止?望各位专家给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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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7-15 10: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3)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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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2-7-15 10: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感觉应该重新按3个月计算医疗期,因为你的上个医疗期已经过去了,就不应该在算了。个人理解,不知道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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