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能否请求法院根据新修订法律对我以前的案子做不起诉决定或消除我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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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8-5-28 00: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在1999年未成年的时候因为盗窃被判过判一缓一,当时是17岁而且是从犯而且以前从来没有过犯罪的记录.但根据现在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八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 (二)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四)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五)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六)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学生的;七)其他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
第二十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的;(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但在有关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体现对未成年人程序上特殊保护的条文中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第四十七条 实施犯罪行为的年龄,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4月22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问我能否请求法院根据新修订法律对我以前的案子做不起诉决定或消除我的记录.对于年少的无知真的很后悔谢谢各位朋友帮忙想个办法.
犯罪记录前科没有记录在人事档案,但公安内部网络有我的犯罪记录
具备第十三条(一)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的;(四)犯罪后能够如实交待罪行,认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五)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或者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
第二十条(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涉嫌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但在有关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和体现对未成年人程序上特殊保护的条文中所称的未成年人,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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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5-28 00: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遗憾,你这是已经处理的案子,后颁布的依法对此没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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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5-28 00:3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你答辩状中是否反映了“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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