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大家,如何解决土地承包被征用后赔偿引发的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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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8-5-31 21: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好:
有件事情麻烦大家的帮忙,请您不吝赐教,感激不尽。谢谢!

因国家修建水利工程,于去年征用我们家承包的土地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补偿。款项已经到了我们村生产队,但是生产队却以土地权属有争议为由冻结补偿款。

本宗土地于70年代土地承包前由荒地开垦的,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家耕种,多年前土地调查登记时,土地部门做了相关调查登记并颁发土地承包证。从开垦到去年土地征用前几十年来都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但是由于国家征用土地后产生了相关的赔偿,村民就有了想法并提出异议。同时生产队冻结了赔偿款。但时间已经过了4个多月了,有异议的村民并没有拿出任何证据来,生产队也没有任何调解行动等,曾经问过生产队负责人,回答依然同前。

现请教:
1.土地承包权属如何界定,土地承包证是否可以作为赔偿的法律依据。作为事实承包(30多年)并拥有土地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证,赔偿时我们家是否是唯一的合法受益者。
2.生产队是否有权利冻结赔偿款。是否有时间限定?
3.有异议者举证是否有时间限定?如何应对?
4.这样的情况我应该如何做?是等待还是该怎么做?

谢谢您的帮助!
很高兴得到大家的帮助,我很想知道如下问题的答案,谢谢您!
1.土地承包权属如何界定,土地承包证是否可以作为赔偿的法律依据。作为事实承包(30多年)并拥有土地部门颁发的土地承包证,赔偿时我们家是否是唯一的合法受益者。
2.生产队是否有权利冻结赔偿款。是否有时间限定?
3.有异议者举证是否有时间限定?如何应对?
4.这样的情况我应该如何做?是等待还是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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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5-31 21: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来没有哪个制度否认过宪法的征收权,重要的是对征收的法律限制。”[1]对于征收,最重要的法律限制方式便是必须给予私人公正的补偿。西方国家宪法所普遍确立的补偿原则是“公平”或“正当”补偿原则,因为确立这些原则所依照的精神相通,即都在于弥补当事人的特别牺牲,以实现公平负担。当国家可以任意地、武断地剥夺私人财产而可以不予补偿时,“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便是一句毫无意义的虚幻口号。为此,就必须由宪法把公平补偿设定为国家在进行征收时所必须承担的一项无可推卸的法定责任;同时,补偿所必须支付的高昂成本是防止政府滥施征收权的最有效手段。正因如此,在许多国家宪法上的征收制度中,征收与补偿往往是唇齿相依、不可分割地被规定在一起,即凡根据公共利益而对私人财产予以剥夺或限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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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5-31 21: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土地承包权属为土地承包证的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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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5-31 21: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村里的意见决定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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