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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8-5-30 22:5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有一个朋友A,与他女朋友在一起一年勒分手后,(分手原因在于男方)一个月以后有勒新男朋友B,A知道以后找她和好,再他们决定和好那天,A与B有过电话通话把此时告诉B。但是这次通话并不愉快,第二天B回到她的住处拿东西而与A不期而遇,2人发生矛盾,B先动手打勒A,A由于并没有B那么强悍,就掏出勒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争执之中刺伤勒大腿动脉血管,当时就大出血,A与她打112把他送入医院抢救,被告之抢救无效失血过多导致死亡。之后在A的请求下护士帮忙报警。
请问这是属于防卫过当,故意伤害导致死亡,还是故意杀人。
可能会怎么判?
由于之前AB都互相不认识,
如果被起诉,关于她有什么连带责任,
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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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5-30 22:5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但是案中的A属于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应当减轻处罚,并且在实施犯罪后,有积极抢救受害人的行为,并且能主动投案自首,有自首和立功的表现,依法也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所以我认为A应当是被判5至8年有期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并得到家属谅解,可能就5年 另外,A的女朋友没有刑事责任,但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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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5-30 22:52: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故意伤害导致死亡。二、属于防卫过当。三、她没有连带责任。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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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5-30 22:5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您说的情况应该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特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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