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962号)文件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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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6-2 20:3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2003-08-19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中反映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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