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交付了当晚宾馆宿费结算后,因故又返回宾馆住宿,宾馆要我再付当晚宿费,是否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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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8-6-5 09: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需如何妥善处理
从合同法的角度看,这是二个单独的服务合同,但从事件本身的实事看,是对同一个消费者,同一服务的重复收费.即同一旅客为同一房间同一时间使用付了二次费用.宾馆有不当得益,和对消费者侵权的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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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6-5 09: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属于,第一次的费用就、已经结算。第二次在去,就是二次住宿,当然应该另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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