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单位与我签定了劳动合同,但没有发放到我们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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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08-6-6 13: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7年单位与我签定了劳动合同,但至今没有将我们的那一份给我们.
问:是否可以按没有与我们签定合同,要他给没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
是否可以以此为由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要企业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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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6-6 13: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应该手执一份劳动合同的2条规定: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1. 按照第十六条规定,尽管单位没有把劳动者应该手执一份的劳动合同交付给你,单位违法,但是你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生效,也就不能看作“没有与我们签定合同,要他给没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2.按照第八十一条规定,你可以先向单位主张你的合法权益,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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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6-6 13: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按 因为事实上是已经签订 只是没有给到你手上你可以向单位人事部门要求拿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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