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务员交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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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8-6-11 11: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务员法》中有这样的条款: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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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人员可以与公务员交流,并可以调入公务员机关任职,那么《公务员法》中规定的公务员“凡进必考”的门槛不就形同虚设了么?并且《公务员法》中对符合什么具体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人员可以进入公务员队伍没有明确规定,交流中具体如何操作,需要走怎样的程序,审批机关在哪一级也没有明确~~有了解这类情况的XD给答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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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6-11 11: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企业领导本来就有行政编制和级别的。就是公务员。已经进了就不存在再考一次,只是部门间调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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