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非专业人事误入)答案一旦被采用,赏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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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8-6-12 14: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国有企业A与某集体企业B、某大学C达成协议,决定共同出资成立一个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D。该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万元人民币,其中,A用货币出资10万元,用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5万元,B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万元,C以货币出资10元,以专利权作价出资5万元。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分别以实物、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权出资的A、B、C,都依法办理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且,C已将其以货币形式出资的10万元存入D公司的临时账户,只有A用货币出资的10万元尚未到位。
问题:1、拟设立的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公司章程中是否可以对注册资本做出规定?D公司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A、B、C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其实际出资过程是否合法?为什么?

4、在认缴出资额方面,违法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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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6-12 14:51: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我国设立有限公司,最多不超过50个,最少为1个。D公司的股东人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项中,公司注册资本是应当载明的事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三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三、公司法规定,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此情况中货币出资的总额是20万,正好是注册资本60万的30%。故,是合法的。四、股东认缴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股东不按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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