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做下案例分析,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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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8-6-17 19: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某,80岁,3年前因脑血栓瘫痪在床,丈夫早近,只有一个儿子张某现已成家,三年前为照顾老病情,儿子张某为母亲雇用了一个保姆李某,在李某的精心照顾下,五某的病情明显好转,甚至能下地行走,为感谢李栽的照顾,王某给李某购买了价值5000元的电视机,张某得知此事后,十分不满母亲的行为,认为李某对母亲的照顾是份内之事,并且自己已经按月支付了工资,李某不应再额外收下电视机,甚至还怀疑由于母亲年事已高做事糊涂,受到唆摆后才给王某买了电视机,儿子来到李某家索要电视机,遭拒绝遂将李某诉至法院,张某能否要回电视?
(根据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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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6-17 19: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从民事主体方面来说,王某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限制范围内民事行为有效,因为瘫痪并不影响到她对自己的行为以及行为后果的认识.王某的行为属于一种赠与,由于已经交付标的物,所以该赠与完成.王某儿子不属于该赠与的利害关系人,无权要求返回,除非王某授意才能收回赠与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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