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土地非法买卖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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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08-6-20 18: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做一到题~ 请大家帮忙啊~
案情:1993年初,某市城西乡黄某六户村民,看到土地越来越值钱,征地价格不断上涨,便共同商议要在土地上发笔大财.他们将自己承包的责任田视为私有财产,公然寻找买主,要出卖发球集体的土地.不久黄某等人经人介绍,认识了该市居民陈某,双方一拍即合.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他们先后将个人承包的责任田共1万平方非法出卖给陈某,共牟取暴利180000元.介绍人还获得2万元的中介费.买卖双方明目张胆地签订买卖土地契约,在契约上公然写明"卖断田地\一卖水休","双方自愿,不得反悔"等条款.问"黄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非法买卖土地的事实?应如何处理?
请大家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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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6-20 18: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1、按照现行法律,《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81条规定: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但是,该案发生在1993年,对于卖地的违法行为,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满2年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可以由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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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6-20 18: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有租赁马?买方有那样傻吗?40年后变地时候,村委会依然回收回土地,买方只能将地使用到卖方的承包期内,任何单位都不得阻碍村民对土地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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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6-20 18: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1、显然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买卖土地。2、对其行为,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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