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有权选择产权置换房屋地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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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08-6-20 11: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本人所租住公房面临拆迁,该地块拆迁后用作商品房开发。货币补偿无法和单位达成一致,无奈,只有选择产权置换,置换后本人继续租住该房屋。单位不同意在原地进行产权置换,想随便打发我,请问我可以选择产权置换的房屋地点吗,面积和地段有什么要求吗,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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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08-6-20 11: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自己看 你觉得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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